发现微商售假 证据充分可举报

13.01.2016  08:13

  城市晚报讯 互联网的发展,让“微商”风声水起。但由于微商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等特点,经常会出现低价倾销、串货、假货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对此,吉林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若发现“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支持消费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状:“微商”成诈骗新土壤

  吉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微商建立在朋友圈的信任基础上,这种信任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近几年更是开始演变成诈骗的新土壤、假货的新平台、传销的新手段、难以维权的新空间。

  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微商”成诈骗新土壤。很多消费者投诉说在“微商”购买商品,先行付款后就杳无音讯了。二是“微商”逐渐演变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新平台。部分“微商”利用网络渠道或者专柜样板照诱骗消费者;“海外代购”为国内生产,再到国外“镀金”回国;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发现与宣传不符或有质量问题,通过微信却无法联系到商家。三是“微商”开始异化为网络传销,采取发展会员下线、以“人头”收取提成费用的传销模式盈利。四是“微商”缺乏法律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

  问题:“微商”属监管“真空”地带

  据悉,对于“微商”这种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好友形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行为,国家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文规定,现属于监管“真空”地带。在个人微信号上从事网络商品销售仅需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建立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即可,好友添加也不是实名制,一旦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一方面,“微商”只需要删除好友或者直接更换微信号,就可以逃避责任,消费者因找不到“微商”而无法维权;另一方面,“微商”网购暂没有完善的交易系统作为购物及维权的保障,消费维权举证困难。

  建议:尽快完善立法保护

  针对“微信”出现的各种问题,吉林省工商局建议消费者,通过微信购物时,要选择可信交易。“微商”虽然出现在朋友圈,但要注意选择具有公司企业身份的销售员,在付费交易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微商”的真实身份,通过有真实身份验证的支付宝进行付费,以确保交易安全。此外,若发现“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支持消费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吉林省工商局建议相关机构完善立法保护,明确对“微商”的支持、引导、规范措施;网络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实名制微信账户,做到从源头上追查到违法方;明确监管单位,并健全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记者/张雅静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