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声称发明永动机 骗来百万元被判11年

03.02.2015  12:43

  原标题:200多年前的“永动机”骗局  现在他还骗来百万元

  自称拿到了永动机专利,并拉人来投资,但是,在他人投入100万元之后,真正实用的成果却从来没有拿出来过。最终,借“永动机”诈骗的骗子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法院并责令其退出赃款100万元发还被害人。

  声称发明永动机骗人投资

  李某某,男,1963年生人,事发前系某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07年底至2008年初,李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记者张某,并吹嘘自己发明的永动机和动力机通过了国家专利局的初审。2008年2月23日,张某经采访李某某后,在其所供职的报纸刊登文章称,李某某获国家专利局永动机发明专利,还刊登了“国家专利局初审后发给李某某的永动机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同年4月12日,该报再次刊登《李某某可望今年拿出2台永动机样机》的文章。之后,李某某认识了汤某,又将上述有关信息告知汤某,汤某看了某报的报道后,佩服不已,并深信不疑,于2008年3月26日与汤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动力技术合同》,约定在汤某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两个月完成有关样机制造、试验和专利申请。同时约定由陈某某提供担保,并约定两项永动技术中任何一项成功,汤某将拥有该项技术1/4的收益权。在合作成功收益的前3000万元中,李、陈二人确保汤某有优先取得2000万元,用于置换汤某在2006—2007年与某公司煤交易中的债权,置换后取得的债权,由李、陈、汤三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共同拥有,等等。

  被害人报案将骗子抓获

  2008年4月至5月间,汤某分五次付给李某某100万元,李某某给汤某写了收条,其中有70万注明的是研制费用,另有两笔30万元则未注明。而在收到钱后,李某某将其中45万元直接提现,14.99988万元转入其女儿李敏股票账户,39.997万元先转入自己名下股票账户,后于5月将其中25万元提现。同年12月3日,李某某又向汤某借款9万元并写了借条,注明2009年4月归还。

  百万巨款出去了,“石破天惊”的技术却压根没实现。李某某申请的浮力旋转式永动机和磁力旋转动力机,分别于2010年1月13日、2009年12月30日被国家专利局驳回。而李某某发明的转子环磁动力机和水往高处流动力机,虽然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但在专利局将这两项申请公示出来、尚未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前,李某某就主动把这两项专利申请全部撤回了。

  2010年11月15日,发现不对劲的汤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3日,李某某委托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试图证实自己的清白。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但该所合伙人向警方证实,如果是正规审计,应该由对李某某资金使用有异议的一方,即汤某一方提出,而不是李某某本人提出,他们出具的审计报告只是一个分类统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报告。

  合同诈骗成立:判刑11年罚金20万

  去年3月,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法院受审。法庭上,控辩双方质证了大量证据,其中一些由辩方出示的证据,其名头大得吓人,如,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太阳能技术促进转让中心2010上海世博会低碳技术贡献纪念奖,某国际能源开发公司与“两弹一星”联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会“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出具的说明,等等,以此证明李某某不构成犯罪。某报的报道,也被呈堂作为证据使用。

  去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汤某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李某某之前就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李某某退出赃款100万元发还被害人汤某。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成立,遂于今年1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永动机

  永动机是一类所谓不需外界输入能源、能量或在仅有一个热源的条件下便能够不断运动并且对外做功的机械。不消耗能量而能永远对外做功的机器,它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故称为“第一类永动机”。在没有温度差的情况下,从自然界中的海水或空气中不断吸取热量而使之连续地转变为机械能的机器,它违反了热力学第二定律,故称为“第二类永动机”。这两类永动机是违反客观科学规律的概念,是不能够被制造出来的。1775年法国科学院通过决议,宣布永不接受永动机。(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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