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发布“双十一”消费提醒 勿入汇款陷阱

08.11.2014  12:23

2014年的“双十一”网购活动已经在各大电商平台拉开帷幕,11月11日的消费高峰即将到来。

为警示网络及快递业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规避网购风险,减少消费纠纷发生,7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出消费提醒。

提醒消费者

直接汇款至个人账户存风险

一要谨慎选购低价商品。很多网络平台或商家以远低于成本价的标价吸引消费者参与“秒杀”或“抢购”,一旦成交后,便以库存不足、不在配送范围等理由为借口,拖延交付,甚至取消交易。

二要认真查看商品描述和评价。消费者要多选择信誉度高且销量较大的商家,注意查看所购商品的消费评价,下单前最好比对一下同款商品的价格。看清商品页面的描述,以及实际成交价格、货运物流方式等是否还有其他附带事宜。

三要慎重预付定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若是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而若是商家不履行合同,则商家应双倍返还定金。还有要特别注意其是否支持退货服务,看清商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及其地址,以便退换货物时有渠道可寻。

四要选择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货款。任何直接汇款至个人账户的都存在风险,不要轻信。同时在选择网上第三方支付时,要事先看清协议,杜绝存在只能预存不能取款的问题。

五要当场验货收货。“双十一”活动期间由于忙于接收快递,收货时往往会忽略验货。一定要先验货后签收,确定货物是否完整、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再进行签收。对于货到付款的交易,也不要接受“先付款后验货”的无理要求,坚持做到先验后收。

六是索要保留消费凭据。消费者应保存网上商品交易图片以及与商家聊天记录等资料,并索取有效购物凭证或发票,以备发生消费纠纷留存有效证据。

七是消费者要明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

(一)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合无理由退货。

(二)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因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除外。

(三)退货的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如果在网络购物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和发生消费纠纷,请广大消费者及时拨打工商机关12315投诉电话,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警告经营者

不得借助“双十一”设网络陷阱

吉林省工商局还给网络及快递业务经营者提出了相关要求。

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供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征得消费者同意,以上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收费清单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经营者应对为消费者开具的商品或服务凭证、服务单据、收费清单留存底根,并保存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名伪劣商品,应明码标价,不得采取先提高价格再打折的虚假销售方式。

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或者加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提供的商品应当在网页上向消费者明示告知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等相关问题,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网络经营者销售商品应自觉履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对于网络购物的快件,收件人可以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后签收。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保价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记者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