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对传统人权视野的扩展
作者:常健
1986年12月4日,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力推动下,联合国大会以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将发展权正式宣布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它被视为“第三代人权”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权利。根据宣言,发展权是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它要求:(1)将人视为发展和发展进程的主体;(2)发展机会均等;(3)国家有责任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4)公平分享发展成果;(5)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特别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近些年来,“可持续发展”也被作为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发展权享有的代际公平。发展权的确立,不仅丰富了人权体系的内容,而且扩展了人权的视野。从发展权的视角重新审视人权的本质和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可以超越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眼界局限,深化对人权的整体理解。
第一,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人权的本质和核心并不仅仅局限于保障人的消极自由,而在于促进人的积极发展。宣言指出,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要在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中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获得充分实现。从人性的角度分析,人的本质不在于消极自由,而在于具有自我发展的潜能。实现发展潜能,体现了人的尊严和独特价值。为人的发展提供实现条件,构成了人权的本质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权所保障的并不只是一项人权,而是涉及对人权最核心、最本质的整体性保障。
第二,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人权最根本的义务要求是为人的发展提供条件,人权体系中的绝大多数权利实际上都是服务于这个要求的。宣言指出,“存在着阻碍发展和彻底实现所有个人和各国人民愿望的严重障碍,这是除其他事项外由于剥夺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所造成的”,因此“为了促进发展,应当一视同仁地重视和紧急考虑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宣言要求“各国应采取步骤以扫除由于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产生的阻碍发展的障碍”;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特别提出“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并指出“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实现发展权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在上述为消除发展障碍和实现发展权所要求的各种措施中,已经包括了人权体系中绝大多数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将发展权的实现作为人权的核心要求,而将其他权利的实现视为实现发展权的手段和条件。
第三,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国家履行保障人权的义务,不能仅仅限于尊重和保护的义务,而应当更加重视创造条件积极促进人权实现的义务。宣言强调“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应采取步骤以确保充分行使和逐步增进发展权利,包括拟订、通过和实施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
第四,从发展权的视角出发,人权既包括个人权利的层面,也包括集体权利的层面。宣言将发展权视为“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而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更充分的发展。发展权的实现方式,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要使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发展权视角对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视野的超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它能够为处理各项人权之间的冲突以及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提供更高层次和更具协调性的理论指导。在现实中,将发展权的实现状况作为人权评价的核心维度,可以对发展中国家取得的人权成就形成更清晰的理解,防止发展中国家落入片面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自由主义陷阱。因此,充分理解发展权对人权体系的丰富和人权视野的扩展,对于保障世界人权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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