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双阳检察:10名被告被判赔偿环境污染应急处置费80万!

25.10.2019  05:12

   

  10月15日,长春市双阳区法院审判庭上,石某某等10人污染环境一案宣布判决,石某某等十被告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判决赔偿应急处置费80万元。 双阳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基本案情: 石某某等十人污染环境案是一起公安部部督案件。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与外地人陈某某等人在双阳区山河街道庄家村合伙建厂,并雇佣工人非法处置、拆解废旧电瓶并高温焚烧提炼铅锭、非法熔炼铅块,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排到大气中,大量铅渣、铅灰、废旧外壳也被随意堆放在厂房内,清洗废旧电瓶的废水也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 经检测,直排的废水PH值为2.61,属于强酸。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废酸,属于危险废物。这些随意堆放、排放的危险废物,严重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案发后,区政府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处置各类危险废物共计261.61吨,以迅速的行动避免了污染扩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重要期待。”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本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双阳区检察院与双阳区各司法机关凝聚司法合力,对污染者重拳出击,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还要求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加大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污染环境行为人,为守护双阳区绿水青山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