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双阳检察:依法对“毒豆芽”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你在生产、加工豆芽时是否掺入过无根水和保险粉等非食品原料?”
“是”
“你在生产加工豆芽时所添加的无根水和保险粉等非食品原料,经检验含有6-苄基腺嘌呤物质,是否属实”
“属实”
这是9月13日,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现场。该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双阳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今年4月,双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长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的指导下,将该案件定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被告人周某某在双阳区经营豆芽批发零售店期间,明知“无根水”、“保险粉”是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加工豆芽过程中掺入该原料,并将生产加工的“毒豆芽”采取批发和零售的方式销往双阳区某生鲜连锁超市和市场,连锁超市八家门店均位于各居民小区和人流聚集场所,销售人群遍及区内各个角落,销售网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购买食用周某某生产加工的毒豆芽,造成了身体健康的实际损害和重大损害风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9月13日,双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公益诉讼部分判令支付赔偿金一千元上缴国库,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认罪服判,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将吸取教训,知法守法。
据悉,该案是长春地区首例已宣判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安全”的一次成功实践,通过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既让被告人清醒地认识到生产加工销售毒豆芽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同时也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指引,警示那些不法分子消除投机逐利不惜铤而走险的违法心态,加大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