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万买副县长 5年贪污400万元被判12年

12.06.2015  17:53

陈宜民受审现场

42 岁的陈宜民亲手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8年前,他拿着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走进时任菏泽巨野县委书记刘贞坚的家,表示想当副县长,很快,他的心 愿实现。那年他34岁。在心愿达成后,这位年轻的副县长通过各种手段占有公共财物,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最终将自己送上不归路。近日,菏泽中院对巨野 县原副县长陈宜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宜民有期徒刑九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刑 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虚报冒领截留补偿款,5年贪污四百万

贪污最大的一笔款项是通过截留的方式实现的。2008年1月,陈宜民在铁雄新沙公司建设过程中,在管理铁雄新沙公司支付银天纺织公司的190万元补偿款过程中,截留132万。

巨野本就是陈宜民的出生地,1973年他就出生在这座古县,2007年12月至2009年2月,陈宜民任巨野县副县长、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2009年2月至2013年7月任巨野县副县长。

陈 宜民的贪污行为也发生在其当上副县长之后。菏泽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陈宜民担任巨野县副县长、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分管城 乡建设、城镇开发、大项目推进及煤化工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联系镇区办事处,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单独 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共计436.787万元,陈宜民个人得款人民币398.787万元。

为填饱钱包,陈宜民想到的办法五花八门——截留补偿款、申请无偿资金、利用虚假发票等等。

贪污最大的一笔款项是通过截留的方式实现的。2008年1月,陈宜民在铁雄新沙公司建设过程中,负责协调拆迁、补偿巨野县银天纺织有限公司事宜,在管理铁雄新沙公司支付银天纺织公司的190万元补偿款过程中,截留132万元,据为己有。

2008 年1月,由田桥镇人民政府提供担保,陈宜民以位于田桥镇的银泉油脂公司6万吨棉籽加工扩建项目的名义,申请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资 金,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办理。2009年1月,47.5万元无偿资金拨付至银泉油脂公司账户。陈宜民表示,这笔无偿资金为田桥镇政府以银泉油脂公司名义申 请,资金应当归镇政府使用,安排银泉油脂公司将47.5万元转至田桥镇财政所祝某的账户。2009年2月20日,陈宜民安排祝某将这笔款转到了他个人账户 上。

即将从田桥镇离任前,陈宜民还在镇上捞了一把。2009年2月,他在办公室与时任巨野县田桥镇镇长贺某、镇财政所所长祝某商议弄些 钱, 以解决他担任副县长后的办公经费以及为贺某解决个人花费,他们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从田桥镇政府骗取公款55万元,其中陈宜民分得30万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陈宜民以解决外出招商费用为由,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利用虚假发票在巨野县对外联络接待办公室等多个单位骗取公款人民币56.287万元。

挪用360万元注册公司,辩称不知情

2008年,陈宜民和两人商议注册成立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册资金为360万元。2009年1月初,陈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财政上的钱把资验了,验资后赶紧把钱抽回来。

陈宜民被认定的另一个罪名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的360万元是为了注册公司。

2009年1月,陈宜民利用担任巨野副县长、田桥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与田桥镇副镇长杨某、财政所所长祝某等人共谋,共同出资组建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一切按照他们的计划进行。2009年1月13日,祝某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缴纳了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当年1月18日,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验资完成后,祝某将360万元归还田桥镇政府。

庭审中陈宜民曾辩称,他事先没有安排挪用360万元用于企业验资,杨某、祝某事先也没有向他汇报,他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 院经查,证人杨某、祝某均证实,2008年下半年,陈宜民和他们商议注册成立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册资金为360万元。2009年1月初,陈宜 民指示祝某先用财政上的钱把资验了,验资后赶紧把钱抽回来。而且陈宜民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陈宜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交代行贿刘贞坚并提供线索,算重大立功

他在接受菏泽市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提供了刘贞坚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期间在干部提拔、调整中收受他人财物的重要线索。

陈宜民受审广受关注的一个原因是,他曾是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的行贿人。今年1月30日,刘贞坚受贿一案在潍坊中院公开审理。检方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其中41笔犯罪事实均为收受下属贿赂,这其中就有陈宜民。

2007年10月的一天,陈宜民敲开了时任巨野县委书记刘贞坚的家,两人坐在客厅谈论工作上的事,但很快,陈宜民挑明了此行的真正来意:县里快换届了,他想进县政府班子,想当副县长,请刘贞坚帮忙关照。临走时,陈宜民留下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

这次走动的确非常奏效。2007年换届时,刘贞坚在组织考察、民主推荐过程中推荐陈宜民为副县长人选。当年12月,陈宜民如愿当上了巨野县副县长。

法 院经查,陈宜民是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而且他在接受菏泽市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提供了刘贞坚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 期间在干部提拔、调整中收受他人财物的重要线索,后经省纪委对刘贞坚立案调查得以证实。刘贞坚受贿一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陈宜民具有重大立 功表现。

法院认为,陈宜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陈 宜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陈宜民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在干部调整过程中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陈宜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陈宜民在贪污犯罪中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但 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代其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宜民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 查期间,如实交待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陈宜民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刘贞坚受贿罪的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对 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