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欠一万多物业费 现房主回家要爬楼
买房子本应该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可是长春市民周女士刚高兴不到一个月,就遇到了糟心事。今年5月初,周女士在中介的帮助下,在经开区临河风景小区买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二手房。6月中下旬,一切准备妥当入住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家里的电梯卡就都不能用了。到了物业,才得知,原房主欠了一万多元的物业费。经过几次寻找,原房主还是没补物业费,而物业收不到物业费,电梯卡仍然不能用。事情已经发生一周了,现房主周女士一家人,每天无论出门还是回家,都要经受上下15层楼的考验。
现房主: 入住不到一个月 电梯卡不能用
为了距离近一点方便相互照顾,周女士的女儿帮她在临河风景23号楼15楼买了一套二手房,“我们是5月初买的房,因为当时那套房子买了,人家着急入住,我们也着急搬,通过中介买的房,后来搬进去的时候,就直接买卖双方自己交接了。”周女士说。
6月17日,家中的一切收拾妥当,一家人搬进了新家,“当时原房主给我们留了3张电梯卡,但是我家人多,我又去物业买,后来房管员给我送来一张,我交了30块钱,第二天电梯卡就不好使了。”周女士说,因为电梯卡不好使,所以她找到物业,这才知道原房主拖欠了五年的物业费,“买房时候,原来房主告诉我,他们交了今年上半年的物业费了,我交下半年的就行了,所以我就没怀疑,没去物业查物业费有没有拖欠,这确实是我的疏忽。”
但周女士说,他们在中介公司签的买房合同中,已经明确说明,“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从7月中旬到现在,周女士一家人仍然无法乘坐电梯,“这还没到一个月呢,我们上下楼就都要爬楼,有时候幸运,能赶上有邻居勇电梯,我们能跟着上楼,但我们家是最顶层,下楼的时候,就只能走楼梯,特别不方便。”
物业: 欠费只能找现房主 不予查卡失效原因
7月20日,在负责小区的吉林长电启泰物业公司,负责23号楼的房管员唐女士说,一共拖欠的物业费是2008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物业费。“原来的房主在我们物业都榜上有名,我们每个月都去给他贴催费的单子,也没来交过。搬走的时候,因为人家本身有小区大门(车辆)蓝牙卡,人家自由进出。我们谁都不知道他搬家。”唐女士说。
物业经理袁先生说,自己是今年2月份来到物业公司的,对于原来业主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我们现在与原业主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人家搬走了,不是我们小区业主了,我们只与现业主有关系。”对于业主为何无法使用电梯的情况,袁先生说,因为拖欠了五年物业费,物业有权利不为业主提供服务,而且电梯运行是需要维保和电的,“这是他们(原业主和现业主)两方之间的事情。我也很同情现业主,因为之前没有打听好,现业主应该找原业主,而不是物业,如果现业主需要物业提供什么,物业可以全力配合。”
那么为何原业主之前拖欠5年物业费,仍可使用电梯卡,而现业主却无法使用时,袁先生说,电梯卡不能使用的原因可能是卡本身出问题,也可能是系统问题。而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不会再帮助查找卡片失效原因。
原房主: 不交费有原因 现房主应找物业
原业主崔先生从2007年入住,曾经交了2007、2009、2010、2011,四年的物业费,对于为何其余年份没有交物业费,崔先生说,是有原因的。
“这个事情,我一直想很好的解决。我从来没有见过他们贴的催费通知,而我搬家的时候曾经告诉物业房管员了,具体哪个房管员我不记得,但是我打电话说了,他们没人找我。”崔先生说,刚刚搬入小区时,房屋就被返潮泡过两次,将一万多元的床和鞋子泡了,他将东西搬到走廊晾晒,但却丢失了,“我车停在车位上,车上的铁锹也丢了,无论是返潮还是丢东西,物业都没管过。”
电梯卡不能用,崔先生认为,现房主应该去找物业解决,“这事与现房主没有关系,物业没有权利停电梯。”
律师: 物业和原房主 都存在侵权行为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朱大勇律师说,对于此事,物业和原房主都存在侵权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合同是有相对性的,欠物业费的主体,并不是房子,而是人,物业应该找欠费的主体,也就是原房主主张自己的权益,而并非如物业所言,以房子为主体。因为原房主的欠费行为,影响现房主正常使用电梯,是对现房主的侵权行为。同时,原房主欠物业费的行为,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关于欠物业费的问题,应该是原房屋和物业费之间的问题,与现房主并没有关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原房主不能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现房主无法正常生活,应该由原房主出面解决。”朱大勇说。
目前,现房主可以通过三天途径来解决此事,第一,可以将三方聚齐,现房主充当调解的作用。第二,如果调解不同,现房主可以找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进行投诉。第三,现房主可以替原房主垫付费用,然后向原房主索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鲍燕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