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解决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强化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对现已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处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为全面推进“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
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简称“未批先建”),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简称“久试不验”)进行全面清理整改。2016年6月底前完成50%的清理整改任务,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清理整改原则和要求
(一)清理整改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通过清理整改,加强环境法制化建设,化解环境风险;突出工业类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力求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2.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环保违规项目是历史遗留问题,许多项目经多年发展已形成了紧密联系的上下游产业链。本次清理整改,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产、存在超标排污等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第六十一条“停止建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进行严厉处罚;对2016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久试不验”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予以处罚。
3.分批处理,防范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风险等各种因素,分类分批进行处理。关停一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备案一批经过整改环保设施能够配套、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
(二)清理整改办法。
1.关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1)关停类。对“未批先建”中已建成项目“厂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环境保护不可行”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淘汰。对性质恶劣、环境影响大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关停,严肃处理。
(2) 备案类。对“未批先建”中建成并投产运行产生环境影响的项目,要依法处罚,计缴排污费,开展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经确认可行的,予以环保备案,专项登记造册,发放排污许可证,纳入日常管理。需要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环保备案,整改不到位 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钢铁、水泥、电解铝项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同时要达到环保部《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环发〔2014〕55号)要求,才可予以环保备案。
(3)规范类。对“未批先建”中的在建项目或建成未投产运行未发生环境影响的项目,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批复及批复的环评文件进行整改完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关于“久试不验”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对“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技术规范尽快开展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依法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部门可区别不同项目予以分类处置。
(1)严格按规范验收类。对列入《环保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晋环发〔2015〕64号)属环保部及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以及所有化工、医药类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级别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2)简化程序验收类。除上述项目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项目,可从简处理,在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依据项目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予以竣工验收;对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项目,企业直接向负责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报请备案。
(3) 涉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和居民搬迁问题项目的验收。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出台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其卫生防护距离可以参照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国家颁布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同时执行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保设施建设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但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的项目, 在明确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案后一定期限内能够完成的,可以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若到期未完成搬迁,则启动问责机制,并对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三)清理整改权限。
1.对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协商环保部处理。
2.对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理。
3.对属于市、县级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4.对达不到审批条件或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关停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 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成立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针对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总体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为扎实推进清理整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清查摸底。摸底情况经市人民政 府审核同意后,由各市环保部门于2016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要加强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再出现新的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进环境管理法制化进程。
(三)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统一的调度机制,加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各市于每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清理整改工作进展,省环保厅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对整改工作滞后、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进行行政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发现问题仍然严重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 “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清理整改进度表(略)
附件2 “久试不验”建设项目清理整改进度表(略)
(责任编辑: 环保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