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一乘客没卸完物品 的哥开车就跑被判抢夺罪

07.06.2015  11:33

  延吉市出租车司机王某在载客过程中,明知乘客没有把放在后备厢内的财物取走,而故意开车离开现场,企图非法占有。其妻子则帮忙掩饰,并将贵重财物转移。结果,夫妻俩双双获刑。

   乘客没取财物 的哥加速离开

  1960年出生的王某为个体出租车司机,家住延吉市。其妻子高某1961年出生,文盲。

  2014年4月25日,市民吴某在多位亲友的帮助下搬家。当日11时24分许,吴某和金某等4人在延吉市新元公寓附近,搭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并将两包财物放于出租车后备厢内。待车辆到达延吉市畜牧小区门前时,吴某等4人下车,金某准备取后备厢内物品时,见出租车倒车准备掉头,于是他打算待对方掉头后再取出物品。怎料,未等金某取出物品,王某竟然开车径直离开。“停车……”几人发觉事情不对后,边追、边喊、边挥手,示意王某停车。几个人追赶了一阵,没有追上,于是,吴某报警。

  财物价值数万元 妻子藏匿亲属家

  之后,王某驱车径直回到自己家,将两包财物交给妻子高某。夫妻俩打开包发现,内有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金银首饰、手机等贵重物品。当晚,夫妻俩将值钱的东西保管起来,将房产证、户口簿等物品交由儿子处理。2014年4月28日,运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王某,询问其是否捡到乘客落在后备厢里的东西,王某矢口否认。挂断电话后,他让高某将东西转移到女儿家,高某担心连累女儿,将东西藏匿到王某妹妹的空房中。2014年4月29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逮捕。高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查,两个纸袋内有金银首饰和各种证件,折合人民币56110.34元。

  的哥抢夺判3年 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17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犯抢夺罪、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高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罚。鉴于金银首饰等物品已退还,对两位被告人依法做出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不服判决上诉称,自己认罪并悔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退还赃物,无前科劣迹、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州法院终审判决 夫妻双双获刑

  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讯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该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原审被告人王某在审理期间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王某案发后退还赃物,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据此,维持延吉市人民法院对高某的判决结果。改判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