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惩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后贪贿渎职犯罪

17.09.2015  11:04

最高人民法院9月16日印发意见提出,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更要从严惩治发生在这些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提出,结合当前形势并针对犯罪原因,既要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更要从严惩治发生在这些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既要依法追究直接造成损害的从事生产、作业的责任人员,更要依法从严惩治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天津港“8·12”爆炸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严峻形势。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加大对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用严肃、严格、严厉的责任追究和法律惩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在严惩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方面,意见指出,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要立足打早打小打苗头,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被及时发现、采取预防措施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暴恐分子,只要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该依法重判的也要依法重判。要注意区别对待,对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特别是主动交代、协助抓捕幕后指使的,要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