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印发《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

22.04.2016  12:02

  4月20日,省委发出通知,印发《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长春新区工委,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规则》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中共吉林省委

                                                                                                                          2016年4月20日

 

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简称省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委在全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省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省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全省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省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省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省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省级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和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全省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省委由省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省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省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省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省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省政府领导班子中的中共党员领导成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主要负责人,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省委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省、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省委按程序免去其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党中央备案。党中央任免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时,遵从党中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委员配备,遵从党中央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为13人,如果需要适当增减,遵从党中央决定。

  省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省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党中央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的调动、任免,遵从党中央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省委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省工作。

  省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省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省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省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省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省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省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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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