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通卡”不能通用了 消费者要求退卡合理吗?

06.02.2017  08:33

  去年8月,赵先生花了1100元钱,在艾驰健身俱乐部友谊百货店办理了两年的会员,赵先生说,当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俱乐部正在搞活动,这张会员卡也可以在艾驰健身俱乐部桂林路店使用,办卡后,他经常到两家店去健身,可一个月前,他再去桂林路店时,却被告知,桂林路店不再接受友谊百货店的会员卡。

  艾驰健身俱乐部友谊百货店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一些原因,现在友谊百货店的会员,确实不能再去桂林路店健身,为了弥补赵先生的损失,他们可以延长赵先生会员卡的使用时间或赠送健身课程,对此,赵先生不能认可,赵先生说,之所以他坚持要去桂林路店,主要是因为那里的器材环境好,并且前段时间,友谊百货店的健身器材还被搬走了一些。尽管,工作人员提出,春节后会新增添健身器材,但赵先生还是坚持要退卡。

  艾驰健身俱乐部友谊百货店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赵先生的诉求公司已经了解,至于何时能回复,她无法确定。对此,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张影律师认为,虽然店方承诺过会员卡两店通用,但由于赵先生仍然可以继续在办卡所在地享受服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以此为由要求退卡,很难得到法律支持。但要求店方添加器材的要求是合理的。她建议赵先生让健身俱乐部给出具一个书面的承诺,如果到期健身俱乐部还不能提供书面的设施设备,赵先生可以依据健身俱乐部这种违约行为,主张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