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当慎思谨行
张玉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12月27日 新华网)
北京上个月实行的“单双号限行”措施,的确带来了持续两周的良好天气,但这种由临时管制促成的“APEC蓝”能否成为常态,甚至可以将此举升格为法律层面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45条拟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招致多名人大常委质疑,表明尚需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合法与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
在中国日趋步入“车轮上国度”的当下社会,为机动车限行立法不能只考虑由此产生的尾气污染,还要顾及对民众正当权益的保障和对交通格局的影响,需要多层面考量、多维度审视,充分兼顾各方诉求,认真权衡利弊得失,拟定法规毕竟不是权宜之计和情绪化动议。
就合法性而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规定与国家根本大法的精神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此解读,私家车作为公民重要的“合法”财产,理应属“不受侵犯”的保护之列,而公民对汽车拥有的所有权,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多重权利。在“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语境下,民众对汽车的使用权受到人为限制,这显然构成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不当干预,当属对私权“侵犯”的非正义行为。
从算“经济账”的角度审视,单双号限行势必造成每辆汽车均有一半的时间不能够正常使用,也就意味着公民全价购买的汽车在具体使用中被强制性“贬值”,这对公民个体而言无疑是由不当制度引发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参与营运的私家车车主,而从社会整体窥视,更是一种资源性浪费。如果说偶发性限行造成的亏损尚可以“顾全大局”聊以自慰,由“常态化”限行导致的公民损失就不能“忽略不计”。其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单双号限行,完全可以被视为变相的“征收”行为,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
再者,由单双号限行导致的出行压力,也是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资料显示,启动单双号限行将给北京的公共交通增加客流200万人次,这势必让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面临运营考验。大气污染防治还需从源头治理的层面善谋良策,“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当慎思谨行。
(责任编辑:陈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