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06.11.2014  15:07

吉和网11月4日报道 11月4日记者从吉林省残联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和中组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增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促进全省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省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吉林省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记者了解到,《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中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从2015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省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省残联的工作人员介绍,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同时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各级党政机关中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优先安排残疾人。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情况和残疾人底数,从2015年起,对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残疾人的单位,空编使用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要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组织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保持其就业岗位的稳定。

其他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要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工作人员表示,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税费减免。同时还会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等。同时,在原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基础上,再延续2年。补贴延长部分及奖励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的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须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记者 李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