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公布十项予以警告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30.04.2016  09:24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彭洪升 为深入推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工作开展,坚持人性化的执法理念,真正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长春市交通管理实际,日前,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推出十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教育,不做罚款处理。

  “十项予以警告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为:

  1、车辆未粘贴年检标志,当事人及时改正的;

  2、车辆未粘贴保险标志,当事人及时改正的;

  3、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经查询可确定其信息合法并无其它违法行为的;

  4、未随身携带行驶证,经查询可确定其信息合法并无其它违法行为的;

  5、在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立即清除或排除妨碍的;

  6、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遮挡,经交通警察指出立即清除的;

  7、外地车且驾驶员与车辆为同一地区的,驶入禁行线、单行线经指出立即改正的;

  8、驾驶摩托车,车把悬挂物品,经指出立即消除的;

  9、通过路口遇有禁止通行信号时,越过停止线但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10、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