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门联合出台医疗救助意见 一类救助将全额资助

26.08.2015  09:13

   城市晚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遭遇医疗困难时都能得到医疗救助,实现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吉林保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该《意见》自9月10日起实施。昨日,“吉林发布”发布了该《意见》的解读。

   关注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吉林省户籍(居住证)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一般救助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财产情况符合当地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家庭。

   关注二: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具体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住院(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个人及其家庭(供养机构)或责任方切实无力支付的自付医疗费用。

   关注三︓救助方式

  资助参保参合。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确定。

  直接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基本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

   A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低者确定,下同)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补助。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