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从9月10日起施行

09.09.2015  07:41

9月8日,记者从吉林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计生委和吉林保监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10日起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突出了重点救助对象和重特大病症的医疗救助,强化提升了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能,规范了医疗救助办理。

 

第一类为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城乡孤儿;第二类为城乡低保对象;第三类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第四类为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前两类称为重点救助对象,后两类称为一般救助对象。

 

明确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住院(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

 

明确救助方式共有六种。一是参保(参合)资助;二是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指个人住院的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三是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指负担较重的日常普通门诊或购药);四是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指个人住院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五是特殊疾病救助(特殊疾病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疗方法成熟、费用可控的疾病,省里规定五种疾病——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六是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

 

明确救助标准突出救困、救难分类施救。参保(参合)个人缴费资助。第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差额资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确定。各类直接医疗救助设统一封顶线,重点救助对象不低于20000元,一般救助对象不低于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