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制度改革创新照护保险我省率先启动试点
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号)(以下称《意见》),标志着我省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是完善我省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也是我省解决民生问题的有益探索和率先尝试。
照护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疾病和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入住医院或养老机构接受长期或短期的康复和护理时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照护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人们必需的险种。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德国在1995年实施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照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照护保险体系,台湾的照护保险制度也非常完善。
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厅按照厅党组提出的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创新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广泛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并报省政府同意,在全国率先提出“开展照护保险试点”,并选定长春市作为全省唯一试点单位。这项工作得了国家人社部的大力支持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期盼,尤其是担负试点任务长春市,将这项工作纳入“幸福长春”民生实事,各级政府合力推进,进展迅速,开端良好。
长春市《意见》中对覆盖范围、待遇支付等具体政策作出了明确。一是覆盖范围。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应参加医疗照护保险。二是资金筹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同时,由医保基金按比例划转。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列入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0.5个百分点,列入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划转30元,列入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 三是待遇支付。入住定点养老照护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照护费不设起付线,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分别补偿90%和80%。入住定点医院照护机构接受短期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考虑到参保类别和入住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等因素,统筹基金补偿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标准暂没作硬性规定,实行动态调整,给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制度之间的衔接预留空间。
另据估算,长春市这项制度启动后,预计2015年享受照护保险总人数为10万人次,预计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在1.25 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