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匠打工受伤劳动仲裁小胜“东家”不服要上法庭

02.12.2014  11:29

  今年9月1日,赵某收到一份加盖有“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的仲裁裁决书,面对仲裁结果,他很满意,但他曾经的“东家”不干了,而且准备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期《法眼》我们随同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莫长军来共同关注一起农民工工地受伤后维权的案子。

 

   工伤索赔遭“东家”推脱

 

  赵某今年47岁,是农安县高家店屯农民,2011年春季,他一个人来到长春进入一家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1年7月23日下午,他在干活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造成左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腓总神经断裂。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赵某为工伤,长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3年11月20日,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也就是工地方、赵某曾经的“东家”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未果。因为这,赵某通过法律咨询知道了他这事要想进一步解决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于是他在申请仲裁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确认他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他医药费51094.09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万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万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他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4万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21733.20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他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8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他就医交通费800元;还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鉴定费260元。

 

  对此,作为工地一方的被申请人,辩称:赵某与工地这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的医药费由公司下属人员全部垫付。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考虑到申请人在城市打工,故赔偿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待遇的标准可按照上年度长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921.86元计算,每月为1493元,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642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4930元。工地方不同意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至于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已经由工地这边下属人员支付。

 

   劳动仲裁获胜 “东家”不满欲起诉

 

  “赵某平均每月工资为8000-12000元?”仲裁过程中,工地方对赵某提供的这份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这份证据的两位证人都是赵某的同村人,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两个人在被申请人的工地工作过,又因为证人没来出面作证,故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赵某提供的此份书面证据没采信。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工伤八级伤残,要求与工地这方解除劳动关系,故工地这边应依法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待遇。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赵某工资标准,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按赵某受伤时上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为2976.92元)确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半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3年为4297.00元)确定。赵某医药费已由工地方项目负责人垫付,故赵某主张医药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赵某住院期间工地方依法支付其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理的交通费。

 

  赵某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工地方作为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工地方应依法报销赵某的工伤鉴定费260元。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赵某得到了令他满意的仲裁结果。但也许因为赔偿数额令曾经的“东家”很不满意,工地方准备要起诉到法院。对此,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莫长军说,赵某虽然在劳动仲裁这个阶段取得了胜利,但对方不同意这样赔偿,所以对于赵某来说这次劳动仲裁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接下来赵某还需面对更进一步的法庭辩论。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