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标准改革步伐,树立标准权威
加快标准改革步伐,树立标准权威 | ||
田国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巡视员) | ||
2016年12月26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工程建设标准改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九大任务之一提出,这在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尚属首次。因此,深化改革仍是2017年标准工作的主线。
工程建设标准改革可概括为:“三个全面”,“四项改革”。第一个全面是要全面覆盖,就是使标准项目全面地覆盖到所有的工程项目。标准是为工程项目服务的,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拆除等都要有相应标准的规定。目前,我部批准发布的标准多达3000余项,已经是80年代的好几倍了,但仍不能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方面标准缺失,标准供给不足。标准全面覆盖就是要解决标准缺失的问题,做到事事有标可依。第二个全面是要全面提高标准的水平。我们要转变观念,不能只讲工程的成本,更要讲工程的品质、安全、寿命。当前,我们部分标准的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如果我们提高了标准中的关键指标水平,虽然局部的成本会提高,但从整体和长远以及综合考虑,可能未必不划算,或者成本不一定会有很大变化。同时,我们要认识到提高标准水平,才能与我们的大国地位和强国地位相匹配。今后标准水平提高要有总体战略部署,每年都要在几个方面取得突破,每年都要保证一定数量的重要标准提高水平,使其达到国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第三个全面是与国外发达国家标准的通行做法对接。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国的企业要“走出去”,我们的标准与国外的标准相对接是首要条件。当前,有工程项目输出行业、部门和企业,对与国外发达国家标准对接的诉求非常强烈。虽然我们过去几年做了一些把中国标准翻译成英文的工作,这还不够,我们还应该在标准方面向国外学习,借鉴国外好的标准。同时,将中国技术通过标准“走出去”,让别人看懂中国标准,了解中国技术,并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标准编制。
第一个改革是改革标准的供给体制。要实现标准的全面覆盖,就要积极地培养和发展团体标准,仅靠政府单一供给标准是不行的。未来的政府标准是以强制性标准为主,推荐性标准作为补充。已经发布的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意见提出,原则上政府今后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如果政府一直源源不断地供应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将无法发展。第二个改革是改革标准的模式。政府今后的工作重点是制定强制性标准,未来的强制性标准与当前的强制性标准内涵不同,当前的强制性标准是条文强制,未来是取消条文强制,是全文强制,名称是规范,最终走向技术法规。国外的标准和规范很清晰的,所谓规范(即强制性的)是政府、议会批准发布的,相当于我们的全文强制标准,而且与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内容是混在一起的,既有行政管理规定又有技术管理规定。而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完全由社会民间团体来制定的。这种模式是我国标准改革的方向。此次《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中,对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仍然保留了行业和地方这两个层级。这个两个层级,按照部里的意见,也是要改为全文强制标准。如果国家标准没有涉及的方面,可以制定全文强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如果国家标准有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做一些细化性的规定,甚至指标上可以从严要求。城建、建工的全文强制性标准在2016年就做了研编工作,在2017的计划中已全部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各行业的全文强制性标准在2018年到2019年全部列入。2017年我们工作重点是研究标准体系表。在研究标准体系表的同时,各部门、各行业就要先拿出一本二本进行试编工作。第三个改革是改革标准要素构成。要广泛收集国外相关标准的规定,尤其是英国标准,对比、研究国外是如何规定的。在标准内容和要素构成上尽量保持一致,在水平和相关规定措施方面也尽量一致或更加先进更加严格,提高中国标准在国际上的适用性,促进中国标准“走出去”。第四个改革是改革标准编制模式。要培育一支稳定的标准编制专家和审查专家队伍。只有专家队伍稳定,才能更好地长期维护标准。因为,当专家队伍稳定后,他们才能长期关注与某个标准相关的国外动态,关注与某个标准相关的国内的科研成果动态,才能及时提出标准完善的意见,才能尽可能地加快速度提高某个标准的水平,只有这样标准的质量才能提高。同时,稳定的专家队伍也便于对专家的管理。今后对于标准的编制不完全实行申请制,对需制定的标准也主要是通过上下沟通来确定编制组的单位,这也是标准编制改革的内容。(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