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加快体育产业发展 促进体育消费

24.12.2015  16:37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快我省体育产业发展,以促进体育消费和丰富人民生活为目标,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动力,丰富市场供给,为吉林老工业基地的转型升级和促进全省服务业的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小微体育企业通过风险投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等新型方式融资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支持保险公司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不断完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省级设立的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在分配使用上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项目,采取基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基地、重大项目等,促进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完善健身消费政策

  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要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增强群众的体育消费意愿。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落实税费价格政策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体育商贸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在社区内新办的从事体育健身服务的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依法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办体育、健身康复类社会服务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宜。 

      

   落实用地政策

  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凡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标准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充分利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广场、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完善体育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依托省内各高等院校,探索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重点培养体育创意设计、赛事策划、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等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专业人才。支持社会力量创办体育运动人才培养机构。加强再就业教育,为退役运动员转岗创造条件。鼓励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体育健身指导。完善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人才奖励体系,对创意设计、自主研发、经营管理等人才进行奖励和资助。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端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