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资审判 保护大气环境

06.06.2016  18:59
  5月27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统一认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司法保障能力。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行后,要积极组织审判业务法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找准司法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或者一个合议庭进行审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二、加强审判、统一思想,依法及时妥善审理大气环境污染案件。

  要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立案工作,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绿色通道。要立足审判工作实际,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涉大气污染等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综合运用罚金刑、人身自由罚等各种刑罚手段,有效打击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涉民生环境侵权案件,对于那些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坚持依法判决侵权,加大赔偿力度,建立有效的环境资源侵权赔偿规则指引,惩治环境资源侵权行为。要加强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对于那些不能进入刑法评价范围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避免因为违法行为成本太低,打击力度不够,演变成久治不愈的环境整治顽疾。对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各级人民法院要形成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位一体”的环境资源审判保护体系。

  三、加强对接、统一理念,搭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司法行政平台。

  对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要牢牢把握“坚持依法保护、坚持优先保护、坚持注重预防、坚持损害担责、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对于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需要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协调沟通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充分利用好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工作机制、研判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的专门联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专业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力量建设。要畅通环境资源纠纷案件诉讼渠道,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方式,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全面提升公众参与度。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