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2015  17:3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工作秩序,确保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

投标人要严格规范自身投标活动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相互围标、串标,不得破坏、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涉,不得劝阻、恐吓其他投标人参与水利工程投标竞标;不得拦截、利诱、恐吓评标专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否则,经调查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投标人降低信用等级,并记入企业信用管理“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清除出吉林省水利建设市场。

二、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一是要继续做好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增补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文件规定,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严格考核后可进入评标专家库。同时,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及时调整超龄专家。

二是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评标专家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公平的进行评标工作。不得作出损害投标人利益的各种不公平公正的行为,不得暗示、明示、诱导、串通其他评标专家影响评标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会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若不能准时到达评标地点,必须作出书面解释理由和工作承诺,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今后再次发生不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并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将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强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招标业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违规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伙同或串通有关投标人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编制投标文件,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其他单位人员身份进入评标会场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否则,经调查核实后,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在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管理“黑名单”,同时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省各级水利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确保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否则将严肃处理,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