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建设〔2015〕1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管廊工程设计功能合理和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现就加强管廊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与委托
(一)管廊工程勘察业务应由具备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承接,工程设计业务应由具备市政行业(给水、热力)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承接。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项目规模应与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不得超资质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二)管廊工程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对于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入廊项目,当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应与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联合,共同完成设计业务。
(三)建设单位必须将管廊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鼓励建设单位在开展发包业务时优先选择《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第352号)中发布的信用评级优秀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设计队伍。
二、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编制深度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管线布置和断面型式应优先选用《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断面推荐方案》,提高管廊工程建设规范化、工业化水平。
(二)设计单位应在完成管廊工程总体设计阶段后,向设计审查机构报审相关设计文件,以强化设计事中质量监管和控制,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工作质量水平和效率。
三、建立施工图集中审查制度
(一)鉴于管廊工程建设是一项涉及专业面广、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缺乏实际审查能力和水平,决定成立省管廊工程建设设计审查组,由设计审查组统一负责和受理管廊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承接管廊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已承接管廊工程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一律停止审查业务,审查资料退还报审单位。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吉建设[2015]15号)作废。
四、对集中审查工作部署要求
(一)设计审查组在省厅设计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审查工作。省厅设计处和城建处派专人常驻审查组,负责工作调度和协调等事宜。
(二)设计审查组在进行管廊工程项目审查时,应结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综合研究城市相关规划条件、资源环境保护、空间布局、防空防灾、地下交通、文化遗产保护、地质状况、管线安装、检修维护、辐射区域等技术要求,科学确定管廊位置和断面尺寸及竖向设计等,为管廊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设计意见。
(三)设计审查组应对各地管廊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调度,适时掌握管廊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对2015年开工建设的管廊工程项目要进行全面逐一审查,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确保审查通过项目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质量安全。
(四)设计审查组办公场所设在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长春市百草路238号。
审查组联系人:厅设计处付海彬 13154360168
厅设计处安 丽13944106003
厅城建处韩东男18643110333
联络员 莫秀丽 1350430250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1日
抄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