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办法》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于近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印发全省法院实施。
管理人的选任与监督是破产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破产办理的效率和法治营商环境的评价。为进一步规范破产办理工作,在我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制度,提升管理人队伍水平,培育健康有序的管理人市场,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健全完善管理人选任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抽调全省法院破产审判一线力量组成调研和编撰小组,对全省破产办理工作需求和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工作实际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和讨论,广泛征求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并通过了本办法。
针对我省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短板,本办法确立了建立全省统一破产管理人名册、以工作业绩为入册和考评标准、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随机与轮候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原则,细化了管理人考核和监督的各项工作指标,对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的各项工作流程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
本办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本部分明确,为整合全省破产管理人机构资源,提升破产办理效率,全省制定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依照本办法编制的全省管理人名册公布后,原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不再使用。新受理的破产案件应指定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为管理人。全省管理人名册公布前已经指定管理人的,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适用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部分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本部分明确了管理人申报和评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专业能力测试加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其中专业能力测试占总成绩的60%、评审占总成绩的40%,确立了以申请入册机构及人员的破产办理经验为准入的首要考量要素的基本原则。同时,为方便各破产办理法院提升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工作效率,在本部分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的要求,入选名册的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使管理人能力与破产案件办理难度相适配。
第三部分为破产案件的分级。结合第二部分中关于管理人分级管理的要求,本部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破产办理工作需要,以破产企业类型、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数量为基本标准,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从而避免对于较为重大疑难的破产案件在全体管理人中随机选任,导致管理人能力不足以履行责任,严重影响破产办理的情形发生。
第四部分为管理人指定和变更。为保证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的公开透明,本办法明确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应分别从所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中,采用摇号加轮候的方式进行指定。摇中案件的管理人,在本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同级管理人均摇中案件后,方能参加下一轮摇号。同时,结合我省各地区破产管理人能力和数量不均衡的现状,本办法在明确一级机构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的同时,授权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破产案件及管理人队伍情况,单独制定规范,决定本地区受理的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是否在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二、三级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此外,本办法还明确了管理人向下兼容执业的模式,上一级管理人可自愿接受下一级案件指定的模式。上述模式的确定,既可以保证管理人有更多的业务来源,激发管理人市场的活力,又可以方便各中院从本地区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有更大的空间。
第五部分为管理人的考核。为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本办法确定了同时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管理人的业绩,对管理人工作进行考评的方式,并明确考评结果将作为管理人级别调整的依据,以增强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提升破产办理效率。
通过对各项工作规范的明确与细化,本办法为我省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工作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办法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必将使我省破产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为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