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定各级城市落户条件

04.12.2014  17:26

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各级城市的落户条件。

 

征求意见稿显示,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征求意见稿指出,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原则确定落户条件,并拟定了各级城市的落户条件。

 

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