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水安管〔2016〕818号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吉安委办〔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吉林省水利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水安管函〔2016〕9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黑名单”信息采集
(一)采集主体: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采集方式:监督(监察)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查处、明察暗访等。
(三)采集内容:单位名称、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主要实施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笔录复印件等)。
二、“黑名单”信息汇总
(一)汇总主体: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黑名单”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信息和材料及时报送到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采集信息和材料的汇总;负责审核汇总的信息,审核通过的,填写相关表单,纳入“黑名单”,填写《纳入黑名单企业记录表》和《纳入黑名单审批表》;移出“黑名单”的,填写《移出黑名单企业申请表》。
三、“黑名单”信息月交换(上报)
(一)每月1日至2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上月汇总的纳入或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证据材料上报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每月3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上月汇总的纳入或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表单和证据材料,以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报送到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水利厅。
(三)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月报送制度,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并将信息报送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到位。
(四)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要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和更新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经举报及督查、巡查中发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瞒报、漏报行为,一经查实,将对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黑名单”分级管理
纳入A级B级“黑名单”管理按照《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安委〔2016〕1号)执行,纳入C级“黑名单”管理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吉安委办〔2016〕82号)文件第一项要求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