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9.03.2017  10:31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近日,吉林省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邮政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吉林省邮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制定程序》)。 

  《制定程序》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范围,严格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程序。《制定程序》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各处室于每年12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局年度工作计划,报请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制定程序》对合法性审查、审议公布和解释、清理、评估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程序》要求,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负责起草的处室提出解释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批准;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组织各处室对各自起草或者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过清理和评估,认为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制定程序》还规定,各市(州)邮政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并于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吉林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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