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禁处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民意,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意见稿适用于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范围,即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在此之前可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稿将于今年9月1日和新修改的《广告法》一起实施。
微博微信发广告 需办工商登记注册
首先,意见稿对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同时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广告主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另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其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与其身份资格、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电邮广告需设 同意或拒绝选项
同时,意见稿规定,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意见稿明确,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经营、发布广告,应当实名登记本条第一款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登记时应当与对方约定,对方的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
为了与新的《广告法》衔接,意见稿规定,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禁用互联网发处方药、烟草广告
记者注意到,新的广告法加大了对烟草广告的严管力度。现行的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五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新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同一违法互联网广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案管辖。
网上发处方药、烟草广告 可罚3万元
意见稿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未依法取得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格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或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该意见稿拟于2015年9月1日起和新《广告法》一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