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对刘立军等人涉黑案二审依法公开宣判
2020年12月28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立军等23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立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洪涛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宣判后,刘立军等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80年代初,被告人刘立军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在吉林省榆树市(原榆树县)实施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1984年9月14日,刘立军因犯流氓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刘立军仍积极参与违法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徐大伟等人持械殴斗,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刘立军以家族关系及利益为纽带,通过开工资、承揽工程、共同放贷、为组织成员家属安排工作等方式笼络被告人张洪涛、李廷俊、田雨光、刘钊等人,张洪涛以朋友、同学关系为纽带,通过共同放贷、组织聚会等方式笼络被告人未吉春、刘春桥、王静华、孙洋、赵磊(另案处理)等人,以刘立军控制的吉林省天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洪涛控制的榆树市天博居小区一处底商二楼为据点,逐步形成了以刘立军为组织、领导者,张洪涛为领导者,谷林荣、李廷俊、田雨光、刘钊、刘春桥、未吉春为积极参加者,王静华、孙洋、赵磊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多年来向榆树市多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经营者高息放贷,设置高额抵押物,在催收欠款时以暴力、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肆意确定抵押物价格及还款期限,勒索财物,强占抵押物及被害人的其他财产,欺压、残害百姓,非法强占经营者的巨额资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心中极度恐惧,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非法保护。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榆树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