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到“民告官 能见官”

31.08.2016  14:34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民告官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认真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及时解决诉讼中发现的问题。

   我市出台新举措 解决“民告官不见官”问题  

  

  松花江网讯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民告官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认真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及时解决诉讼中发现的问题。

  过去,民告官案件常常是“告官不见官”。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行政机关代理人的律师或者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他们往往不能及时解决问题。遇到法院调解时,也不能当场拍板。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数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我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617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有28件,与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极不适应。

  为此,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一是明确了出庭应诉的案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并在开庭3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是认真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要及时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审查行政应诉材料,认真做好庭审前准备工作。按照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和其他材料。按时到庭,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调解,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当依法、认真予以回应。

  三是及时解决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发现本行政机关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四是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体系考核。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和其他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案扣减被诉行政机关当年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分值。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江城日报记者/周俊山 通讯员/宋东坪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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