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雷:纪法分开纪严于法 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坚强决心
陈雷指出,在新形势下突出强调纪法分开,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准则》和《条例》突出强调党员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把党员干部从法律防线前移到纪律防线,管住了从“好同志”向“阶下囚”蜕变的中间地带,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推动实现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跃升,最终实现廉洁政治的目标。
对于如何掌握运用好党规党纪这一法宝,陈雷表示,要坚持全面覆盖与领导带头相统一,坚持预防监督与执纪问责相衔接,坚持日常监管与巡视监督相配合,坚持正面引领与反面警示相结合。水利部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狠抓学习教育、筑牢思想根基,狠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狠抓源头治理、规范权力运行,狠抓监督检查、管好党员干部,狠抓执纪问责、用好“四种形态”,为落实好中央兴水惠民决策部署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陈雷:
纪法分开纪严于法 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坚强决心
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准则》和《条例》最为鲜明的特色。它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体现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树立了党员道德追求的崇高标杆,严明了党员思想行动的党纪戒尺,维护了党章党规党纪的绝对权威,是我们党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记者:党纪笼子比国家法律笼子织得更密,标准更严。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请您谈谈对此的理解。
陈雷: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准则》和《条例》最为鲜明的特色。一是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准则》和《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充分体现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二是体现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只有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才能凝聚党心赢得民心,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三是树立了党员道德追求的崇高标杆。道德是内心的纪律,是精神的长城。《准则》重在立德,为全体党员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四是严明了党员思想行动的党纪戒尺。纪律是执政党的生命线,是全体党员的高压线。《条例》重在立规,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定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突出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管总抓纲地位,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规律,抓住了管党治党的根本。五是维护了党章党规党纪的绝对权威。《准则》和《条例》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具体化,解决了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体现了对党员高标准、严要求、硬约束的政党特色和党纪特色,树立了党章党规党纪的绝对权威。
在新形势下突出强调纪法分开,强化了纪律意识,实现了防线前移,促进了纪法联动,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
记者: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观念认识上和执纪监督实践中尚存在纪法不分、纪法混淆的情况。请问您如何看待纪法分开的现实意义。
陈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王岐山同志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不断提高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
在新形势下突出强调纪法分开,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了纪律意识。过去党内法规存在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的情况,不少党员认为违纪只是小节,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一些党组织也放松了纪律监督和执纪问责。《准则》和《条例》突出强调党员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二是实现了防线前移。大量案例表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小事小节问题决不容忽视。《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际上是把党员干部从法律防线前移到纪律防线,管住了从“好同志”向“阶下囚”蜕变的中间地带,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三是促进了纪法联动。《准则》和《条例》的修订,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推动实现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跃升,最终实现廉洁政治的目标。
党规党纪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要坚持全面覆盖与领导带头相统一;二要坚持预防监督与执纪问责相衔接;三要坚持日常监管与巡视监督相配合;四要坚持正面引领与反面警示相结合。
记者: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好党的重要法宝。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掌握运用好这一法宝?
陈雷:党规党纪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
一要坚持全面覆盖与领导带头相统一。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覆盖到全体党员,确保对象无遗漏、责任无缝隙、监督无盲区、执纪无空当。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带头与违纪行为作斗争,切实发挥好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要坚持预防监督与执纪问责相衔接。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必须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重在预防,实现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同时,要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杀手锏”,既不放过大错,也不纵容小节,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三要坚持日常监管与巡视监督相配合。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坚持高标准、严守底线,咬住不放、一抓到底,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同时,要聚焦突出问题,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专项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形成震慑作用。
四要坚持正面引领与反面警示相结合。既要以历史先贤、革命先烈、时代先锋为标杆,汲取营养、获取力量,打牢崇德向善的根基;又要以“老虎”“苍蝇”反面教材为镜鉴,引以为戒、检身正己,恪守安身立命的根本。
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为落实好中央兴水惠民决策部署提供坚强纪律保证。狠抓学习教育,筑牢思想根基;狠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狠抓源头治理,规范权力运行;狠抓监督检查,管好党员干部。
记者:结合贯彻落实两项法规,请您谈谈水利部在下一步的工作实践中怎样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陈雷: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为落实好中央兴水惠民决策部署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狠抓学习教育,筑牢思想根基。把《准则》和《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校教学课程和党员教育培训内容,深入学习理解“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六大纪律”等新要求,深刻领会《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实质。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章、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高尚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永葆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质。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突出加强党性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引导水利系统党员干部自觉讲党性、守党规、严党纪,对标道德高标准、不碰纪律底线,在完成防汛抗旱防台风等民生水利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狠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把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把全面从严治党与水利业务工作一起研究、部署、检查、落实、考核。强化党委(党组、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纪律监督跟进到哪里。建立主体责任清单,把主体责任逐项细化实化,落实到岗、明确到人。强化压力传导机制,通过承诺背书、定期约谈、述职述廉等措施,层层抓好落实。
三是狠抓源头治理,规范权力运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扎紧制度篱笆,堵塞制度漏洞。抓好水利行业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贯彻执行,推进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向省市县三级延伸,加快构建覆盖所有水利业务管理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按照党内规则和程序办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切实做到正确用权、廉洁从政。
四是狠抓监督检查,管好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在抓早抓小抓常上狠下功夫,管住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交友的细节,看住年节、假期等“四风”问题易发多发重要节点,盯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执行,把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健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健全专职巡视机构,加强巡视力量建设,紧扣党的“六大纪律”开展巡视监督,实现对部直属单位巡视的全覆盖。
五是狠抓执纪问责,用好“四种形态”。在对7个流域派驻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实行部党组直接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充实纪检监察力量,并实行由部党组直接领导、驻部组局归口指导,聚焦监督执纪问责,集中力量抓好主业。坚持严格执纪,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一案双查”,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单位和部门,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原文刊载于2015年11月20中国纪检监察报一版、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