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1.08.2016 18:12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已将此要求纳入2016年重点工作内容。经研究决定,食品稽查分局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6月中旬起,通化市局食品稽查分局针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上门服务指导,要求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6年度内建立起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频率为一年一次,形成自查报告。企业生产条件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食品稽查分局报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将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数66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2辆次,辖区已有32家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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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16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