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防范“押金”风险
近期,在我省出境旅游市场中曝出,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收取不等金额的“出境旅游押金”时,并承诺行程结束后返还,然而当游客如期返回后,旅行社并未及时返还“押金”,引起游客聚集投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此,吉林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特发布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当旅行社要求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时,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旅游担保的形式、金额、用途、返还方式和时间等事宜。
第二,旅行社要求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时,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
第三,“出境旅游押金”以现金形式担保的游客,建议采用银行、游客、旅行社三方共管的形式,切勿将“出境旅游押金”转入个人账号。
第四,请旅游者选择已与银行开办“出境旅游押金”托管业务的旅行社报名出游,控制“出境旅游押金”损失风险。
第五,发生旅行社逾期未返还“出境旅游押金”的情况,请旅游者不要拖延,应及时报旅游执法监察机构协助处理。
又讯201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保证旅游者文明出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吉林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特发布如下警示:
一是要正确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旅行社。二是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的真实情况。三是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四是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五是旅游者有权请求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协助和保护。六是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七是《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有针对性的规定,《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八是旅游者在行程中既要维护权益又要履行义务。九是《旅游法》对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费用有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十是旅游者应健康出行、文明旅游。
旅游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吉林省旅游服务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431-8565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