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试行)
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无电梯非单一产权住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有住房;
2.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
3.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4.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法律法规。
重点鼓励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二、资金筹措
所需资金采取业主自筹、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业主也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自行协商所需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资金的分摊比例和出资方式。资金分摊参考比例如下:第一、二层为0、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5、第五层2、第六层2.5、第七层3,依此类推。以上分摊比例系数仅供参考,最终以业主协商结果为准。
按照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与现行城建领域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市财政对各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标准为:2021至2022年每部电梯20万元,2023年每部电梯15万元,2024至2025年每部电梯10万元。区级财政补助政策标准自行制定。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可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支持、群众自愿、市级指导、区级组织”的原则,市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协调供电部门配合做好管线迁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并监管资金使用。
市规自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规划合规性审查,负责制定符合加装电梯工程特点的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程序。
市建委: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开展工程土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协调各管线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做好给排水、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迁移,负责制定符合加装电梯工程特点的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程序。
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等政策规定,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组织对既有住宅结构安全是否满足加装电梯条件进行鉴定,以及既有住宅拆改结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做好电梯的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提供具有较强技术力量和信誉良好的电梯企业名录。
市司法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合法性审查,指导驻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见证相应协议签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居民依据住房产权关系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管线单位:负责依据相关规定,支持或开展管线迁移方案设计、工程实施,负责改造后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落实区级补助资金和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负责监管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验收、物业移交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政策宣传、民意调查、矛盾协调和长效管理等工作。
四、实施程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包括业主、建设单位和后续管理主体。业主负责统一意见、资金筹集、委托建设单位等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是业主书面委托的设计单位、电梯企业、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代表业主进行工程手续办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后续管理主体为经业主表决同意选聘的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管理及开展经业主授权的广告经营等活动。
(一)统一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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