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

01.08.2016  20:38

  日前,长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春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该细则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需要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的人员包括:全市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细则规定,组织宪法宣誓活动的主体分别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其中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宪法宣誓,要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宣誓仪式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市、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市、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向宪法宣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宪法宣誓。

  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文/单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