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交易场所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东亚讯(记者 李小丹) 无论是钢铁、石油等大宗商品交易所,还是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益类交易所……吉林省内交易场所,迎来制度规范化的时代。
近日,《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交易所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元
各类交易场所看起来挺“专业”,却似乎和普通市民相距甚远。但实际上,交易所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适用《管理办法》的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但是,并不包括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此外,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亦适用该办法。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在这份《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场所的开设门槛进行了明确规定。
股东须近3年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而针对某些交易所中出现过的股东混乱、经验缺失等问题,《管理办法》也一一对应地拿出硬条文,从源头上管控住交易所的经营。
比如,《管理办法》要求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都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具备与交易场所业务有关的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那么,一旦交易所违反了规定,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管理办法》表示,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办法的行为,交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省金融办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