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疏导大股东减持 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1%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实现了与此前“18号文”的有效衔接,是监管层在维护市场稳定和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保证市场有序减持两者之间寻找的契合点。
因《减持规定》中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这也就意味着1月份不存在大股东在二级市场疯狂减持的情况。
二级市场减持存限制
2015年年中的股市异常波动,迫使证监会在当年的7月8日出台了稳定市场的“18号文”,其中,明确暂停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了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因“18号文”效力仅为半年,在该公告时间到期、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的情况下,证监会出台了《减持规定》,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则主要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不仅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而且还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同时,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影响。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从2014年年初到2015年年中大股东和董监高从二级市场的实际减持数据来测算,若实行三个月内二级市场减持数不得超过总股份的1%,那么将有77%的股份不会被减持。同时,2014年全年,大股东和董监高通过各类途径实际减持总额为2000亿元,占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为千分之七点三。
“此安排主要考量到中小投资者主要是二级市场参与集合竞价交易,为了避免减持对二级市场造成指数波动,因此控制了大股东的减持总数。”业内人士表示,但为了保留减持通道,让产业资本退出通道畅通,则对机构参与较多的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不做限制。据了解,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参与门槛较高,且交易均在收市后完成,并不会对股指造成明显影响。
一则模拟数据显示,2014年大股东或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而进行的减持总量占到总减持规模的六成以上,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不及总减持规模的40%。
此外,《减持规定》还明确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此前已披露预减持的上市公司无疑需要重新制定公告,按照新规则进行减持数量和时间的调整。”业内人士指出,这也就意味着1月份不存在大股东在二级市场疯狂减持的情况。
证金公司不会退出
《减持规定》中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并且,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同时,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其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减持新规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对于提前15天披露预减持公告,随后又改变减持主意的大股东或董监高,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情况监管层允许存在,但大股东或董监高需及时向市场发布公告作出改变主意的说明,以接受监督。
证监会表示,《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