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导意见 对四种情况问责
2019年8月20日,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了《吉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追究责任的指导意见》。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
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问责:
(一)漠视劳动者利益和疾苦,对劳动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对,对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对劳动者态度简单粗暴、颐指气使,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的。(二)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下,被群众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三)在落实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隐患的。
未能按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防预警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问责:
(一)在工程建设领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不力,未按要求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等制度措施,致使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二)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管理要求进行预防预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主体、建设项目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监察检查、化解处置不到位,有下列漏查失管情形的,将被问责:
(一)年内未做到对辖区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察检查全覆盖,或虽开展检查,但对提供虚假检查信息等敷衍应付的。(二)农民工信访、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未进行登记、未及时处置或处置失当的。(三)对领导批办或上级转办、督办的事项,未及时办理、未按时限上报情况或不按规定办理、处置到位的。(四)在日常监察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应立案未立案、立案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违法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五)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未按规定存储保证金、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和工程纠纷案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及时主动参与处置的。(六)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或依法办理的。(七)未按规定将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或未将符合条件的违法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的。(八)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不到位被各类媒体曝光并查实的。
出现下列情形的,提请从重处理:
(一)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办结,久拖不决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进京“非访”或来省进京集体上访,未及时处置或处置失当再次出现上访的。(三)政府投资工程未严格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政策制度措施的。(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置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冲击社会底线的极端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的。(六)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被下发警示函后仍整改不力的。(七)一年内已被责任追究,再次出现需被追责情形的。(八)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劳动监察处 杨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