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村金融税收优惠延至2016年底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记者韩洁李延霞)“三农”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为进一步缓解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等问题,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涉农贷款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部分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
记者从财政部金融司了解到,为增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动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行多项税收优惠以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税负,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实行3%的营业税率。
随着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期,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将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针对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的情况,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把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从而更好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并扩大对农户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农业贷款因为风险大、成本高,各银行都不太愿意涉足。这些优惠措施的延长、出台将对银行业支持‘三农’起到积极的撬动作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业内人士分析,5%的营业税在银行承担的各种税负中占比较大,对不超过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银行而言是不小的优惠,有助于降低银行服务“三农”的成本,调动其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对于缓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郭田勇表示,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户对贷款规模也有进一步增加的需求。“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则有助于进一步拓宽银行支持‘三农’的力度和覆盖面。”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为更好支持“三农”发展,2013年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农村金融财税政策扶持力度,运用税收优惠和定向奖补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
财政部金融司介绍,除了税收减免政策,中央财政还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为此2013年共拨付补贴资金41.05亿元。在此基础上,2014年中央财政对政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明确金融机构享受政策的期限,严格政策执行要求,突出支农支小导向。
在各项政策支持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得到蓬勃发展,成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财政部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987家村镇银行开业,贷款余额3632亿元,同比增长55.8%,其中80%以上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
分析人士指出,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在即,此次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财税优惠政策,也传递出中央更加重视“三农”工作以及经济新常态下坚持定向调控的发展新思路,对于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提高农民收入,加快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专家认为,要解决涉农贷款难题,仅靠政府优惠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银行的业务创新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的实施。
郭田勇建议,“三农”贷款风险大,除了与“三农”业务本身的特性有关,也与银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有关,这就要求银行业强化对“三农”问题的研究,推出适合该领域特点的信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