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有关县(市)水利局、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要求,我省开展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截止2016年2月末,我省共完成达标评级的电站共53座,延边地区40座(二级12座,三级28座),白山地区11座(二级11座,三级0座),松原地区1座,通化地区1座(二级1座),吉林地区0座,四平地区0座。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6〕28号)安排及张凤春厅长在2016年全厅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我省在2016年将继续大力推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达标评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水电管理部门要把推进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达标评级工作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达标评级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把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做为各级农村水电部门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评内容。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农村水电站,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我省有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如小水电代燃料、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等项目应率先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水电管理部门应制定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计划及推进时间表,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省水利厅。
联 系 人:韩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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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