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新规出台:部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06.06.201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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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去年三月,国土资源部确定了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试点地,分别是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等15个入市试点试点县(市、区)地区。而本次《办法》的颁布,主要是针对这15个入市改革试点地区。

  《办法》介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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