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免费住公办养老机构

03.05.2015  09:59

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标准按下限征收;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

 

市(州)及所辖区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公办养老机构,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县(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政府及其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合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投资比例相等的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管理。

 

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取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免费,孤寡、失独、高龄以及失能、半失能等经济困难老人在同等条件下低于其他社会老人收费标准,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政府及其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合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公示,主动接受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事项。

 

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养老机构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按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项目和范围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参照现行规定由双方协商;药品价格政策按照现行国家药品政策执行。

 

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