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男子借同学身份证贷款后自杀 同学被判还本息
2014年7月,农安县法院万金塔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份证借与他人办贷款,最后借贷人自杀身亡,由借身份证者偿付贷款本息的案件。
男子借身份证给同乡办贷款
刘立学,家住吉林省农安县青山乡。2012年7月,刘立学的同乡李新宇来到了家里。李新宇称其办公司需要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可自己的贷款额度有限,想借用刘立学的印章和身份证再多贷一笔。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刘立学把身份证和印章借给了李新宇。几天之后,又有人来找刘立学,他是李新宇公司的员工,这次来是想带刘立学本人去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刘立学心想帮人帮到底,就配合着去信用社签字盖章,贷款17000元。
很多同乡都被借身份证
后来,刘立学在和屯邻的交谈中发现,李新宇不只向他一个人借过身份证和印章,前后算来,已有十几人遇到了类似情况,很多人都将身份证借给了他。刘立学担心要是李新宇还不上钱的话,自己的麻烦就大了。因此,刘立学找来几个同样被借过身份证和印章的人来到家里商量此事,大家也都十分担心,最后推举刘立学给李新宇打电话。刘立学询问了几次,李新宇一再保证不会有任何问题,加上信用社一直没找他们催要贷款,刘立学等人也就放下心来。
信用社催收贷款
2014年6月,刘立学从他人口中得知,李新宇死了。刘立学了解到,李新宇不仅拿着刘立学和其他屯邻的身份证去信用社贷款,而且还借高利贷。最后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还款压力过大,李新宇自杀身亡。不久,信用社向刘立学催收贷款,可他觉得钱是李新宇借的,怎么也轮不上自己来还。信用社见催收无望,将刘立学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偿付17000元贷款的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刘立学还款付息
2014年7月,农安县法院万金塔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诉讼中,刘立学了解到共有60余人给李新宇提供了身份证和印章,为他办理了信用社贷款,但是大部分经过信用社的催缴后,偿付了贷款本息。可刘立学心里转不过这个弯,他在法庭上辩称:“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的名是我签的,但这笔款是李新宇用我的名贷的,钱我也没花着。李新宇虽然死了,也应该用他的财产偿还。”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借款合同上有刘立学的亲笔签名和印鉴,附有其身份证复印件,应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所以依法判令刘立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刘立学将身份证借与他人办贷款,并亲笔签署了借款合同,这样一来,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要件,刘立学也因此要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在此提醒市民,身份证件的使用还需谨慎,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张玉卓 王楠 助理记者 饶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