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一燃气站因道路封堵无法营业 经判获370万补偿
城市晚报讯 因为道路被封堵,农安金发燃气站被迫歇业,原本生意十分红火的燃气站,却因道路封堵导致无法营业,以至于燃气站的工商手续被吊销,公司银行账户也被撤销。尽管徐梓然经过法院判决胜诉,但是徐梓然因为公司银行账号被撤销,迟迟没有拿到补偿款。对此,本报6月24日以《370万补偿款啥时能拿到手》为题报道了此事。文章见报后,立即引起了农安县人民法院的重视。昨日下午,记者从农安县交通运输局了解到,6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已经向农安县交通运输局所管辖的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办公室,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农安县交通运输局将这笔补偿款划拨到法院执行帐户。
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
拖了5年徐梓然没有拿到补偿款,如今已经身心疲惫。今年4月2日徐梓然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因为公司账号被撤销,补偿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6月24日上午,徐梓然再次来到了农安县,在和农安县交通运输协商补偿款事宜时,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给徐梓然打来电话,并询问徐梓然有关补偿的案情经过。6月24日下午徐梓然在农安县法院执行局的要求下,来到了农安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局的办案人员向徐梓然了解完案情后,复印了徐梓然法院判决的相关文书。
6月25日下午,徐梓然再次来到了农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此事的张书记接待了他。张书记说,上午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来了两名办案人员,向农安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责令将补偿款划拨到法院执行账户
记者在下达的(2015)农执行第426号执行通知书上看到: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办公室,你单位与农安金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金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金发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其他案由款370万元。二、向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办公室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8275.00(计算到给付之日止)。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9982.75元。
在另一份下达的(2015)农执字426号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看到,被执行人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申请执行人农安金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农安金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的(2014)吉农民初字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划拨执行人长松公路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银行存款3,798,257.75元至本院执行账户。
与交通运输局签订补偿协议
昨日下午,在农安县交通运输局,该局领导和徐梓然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上写明甲方长松农安北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协助370万元补偿款执行到农安县人民法院账户,由农安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给乙方农安县金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费由甲方负担,双方未尽事宜可继续协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协议签订前,交通运输局领导表示,25日农安县法院执行局下达执行通知书时,他们会尽快将补偿款执行到农安县金发燃气有限公司法人徐梓然名下,将徐梓然拆迁补偿问题早日解决。
作为金发燃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梓然表示,漫长的5年等待如今法院的执行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他希望农安县交通运输局将钱划入法院账户,在履行完法律程序后,尽快将钱补偿到自己的名下,将问题尽快解决。
(记者 程宛 报道/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