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一人贷款七人成被告 法院依合同认定借款人

18.11.2016  04:37

  日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农安县万顺乡村民赵某星在农安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办理贷款,并委托银行将贷款全额支付给吉林省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用途是支付自己和其他六位村民的种子、化肥款。借款到期后,赵某星未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将他和其他六位村民、以及提供担保的吉林省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产资料公司)一并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农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贷款涉及委托支付    七人同被起诉

  2013年1月28日,赵某星与某合作社签订《高产栽培技术贷款增收致富合同书》。合同中某合作社为甲方,赵某星为乙方。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社专门研制和独家代理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套装产品;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在农安某银行以三户联保方式办理贷款;甲方承诺如乙方使用合作社专供的种子化肥,并严格按甲方高产栽培技术操作,垧产玉米可实现约定增收目标额,所差部分合作社给予弥补,但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减产和损失合作社不负责任。

  同年2月28日,赵某星与农安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赵某星在某银行借款6308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月利率9.50‰。某生产资料公司与赵某星签订保证合同,对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