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03.06.2016  16:43

  松花江网讯      6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宣读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吉全、马驰出席发布会。

  马驰就该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制定过程、法规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并就法规的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

  马驰说,这部法规的制定工作历时一年半。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努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这部法规在我市30年地方立法史上实现了多个第一次:是我市首部由人大自主起草的行政管理类型的法规;是我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法规案的首次成功尝试;首次组织了立法听证活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人数之多、吸收意见之广,创我市立法之最。由于法规草案定位准确、重点突出、表述严谨,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均得以顺利通过,并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赞许,成为我市立法史上一次里程碑式的实践。

  谈到该条例的主要内容,马驰说,这部法规没有按照以往的做法设定章节,而是结合实际需要,突出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养犬人的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

  马驰还就该条例的贯彻执行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加强宣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首先要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学好这部条例。同时,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广泛宣传这部条例;各基层街道、社区和有关乡镇也要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角度、多方位的宣传报道,共同营造一个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

  要强化执行。对条例规定的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和设施设备建设,市政府要逐一研究落实,为养犬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条例涉及的各执法部门,一定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各自的执法责任。

  要积极监督。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适时就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或专项调查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及法制部门要主动开展内部监督活动,纠正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要敢于和擅于发挥监督作用,共同推进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

  要及时评估。市人大法制委暨常委会法工委要在适当的时候,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发现并总结该条例在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启动修改、解释等程序,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执行。  (江城日报记者/周俊山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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