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最后阶段 专家建议消费者权利入法
中国民法典应当包含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建议将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合同这几个部分纳入民法典。
在日前召开的第一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提出了上述观点。
苏号朋说,民法典编纂已经列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之中,这意味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已经进入最后的整合、集成阶段。围绕着民法典编纂,法学界就重大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研讨。但是,很遗憾的是,消费者保护几乎不在其中。
与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解决的基础性民法理论和制度问题相比,消费者保护似乎距离问题的中心还有点远。
苏号朋认为,消费者保护法所体现出的追求实质公平、对弱者的保护与上述民法典的立法理念相契合。因此,中国民法典应当包含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他建议,不仅要在民法典中体现消费者保护的理念,而且应在民法典中规定消费者合同法。
也就是说,民法典要从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保护消费者权利,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引入消费者概念,并在债法部分规定最为典型的消费者合同。
建议 可先期纳入理念、概念、权利及合同
为何如此考虑,苏号朋表示,仅在民法典中体现消费者保护的理念,而没有具体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支撑,不仅让人感到有名无实,而且未来会就这一理念的适用产生巨大争议。
另外,在民法典中全面规定消费者保护法固然可取,但工作量较大,且有些制度,比如惩罚性赔偿,如何在民法典中进行合理安排,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考虑到民法典编纂工作量大,争议问题较多,不宜目前就将整个消费者保护法归入民法典之中,可以留待今后民法典修订时再行思考。
至于具体的立法方案,苏号朋建议应当将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合同这几个部分纳入民法典。
首先,应当在民法典卷首列明民法的使命或任务,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民法的重要使命。
其次,在民法典总则的主体部分加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并在规定消费者的条文中开列消费者在民法上的权利。
最后,利用体系化方法,将消费者合同纳入民法典。在起草民法典过程中,需要注意研究消费者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关系、消费者意思表示与普通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