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的,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终结执行吗?

20.05.2020  13:11

基本案情 

一、某娱乐公司与某娱乐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B中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娱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某娱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包括经营场所门店招牌、店内装饰、广告宣传及网站推广销售等所有经营设施和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包含有“××”文字的标识;二、某娱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字号中停止使用“××”字样;三、某娱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该市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四、某娱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某娱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计15万元;五、驳回某娱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娱乐广场于2017年12月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5万元,后于2018年3月15日办理个体工商注销手续。

三、B中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主体已不存在为由,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四、某娱乐广场于2010年4月27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为张某。

五、某娱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B中院撤销终结本案执行裁定,恢复本案执行程序,直接执行某娱乐广场经营者张某的个人财产;B中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予以支持,撤销该院终结本案执行裁定;某娱乐广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某娱乐广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论其注销与否,人民法院都可以直接执行其实际经营者张某的财产,B中院对本案终结执行错误,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予以纠正符合法律规定。某娱乐广场提出其已注销,被执行主体已不存在,亦没有继受主体,该执行案件应依法终结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故裁定驳回某娱乐广场的复议申请,维持B中院执行异议裁定。‍

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不能终结案件执行。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